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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中國內地的離婚手續不同的是,內地的離婚手續沒有婚期限制,「今天結婚,明天手續」亦有機會發生。”
百達利事務所
沒有兩個人的身份證與結婚證明,其中一方失蹤,兩個人都沒有互相聯繫,亦都不記得在中國哪一個地方結婚。
其中一人提出離婚,但對財產分配與孩子撫養權持不同立場,不可以達成共識。
二人在申請離婚時未有分配好國內存款、房產及財產,於國內全部財產也登記於其中一個人的名義下,被另一方私自處理二人的財產。
兩個人於香港登記結婚,沒有結婚證明,而伴侶失蹤,兩個人並再無聯絡。
其中一人堅持不離婚,一直不配合作出離婚的程序。
香港是一個國際化的大都匯,匯聚了不過國家的人士在此定居。香港市民與外籍人士結婚的現象也十分普遍,特別是中港結婚。由於中港生活上的文化差異,部分中港夫婦需要異地而處加上香港的生活壓力較大,導致中港離婚現象在香港也相當常見。
在於香港人以及中國大陸人的離婚手續上是會比一般港人離婚較為繁複,基於離婚前夫婦當中一方可能會回到原居住地,無法順利聯絡對方,故處理協議上需要較長的時間。
在一般情況下,按照《婚姻訴訟條例》中第12條列明,二人結婚後至少十二個月後才可以向法庭申請離婚。換句話說,倘若二人結婚的年期沒有超過十二個月,其二人並沒有向法庭申請離婚的資格。
與中國內地的離婚手續不同的是,內地的離婚手續沒有婚期限制,「今天結婚,明天手續」亦有機會發生。香港這樣規定其實是基於對婚姻的尊重及抱嚴肅態度,不希望二人隨便下離婚的決定。
於中國大陸婚姻法中有夫婦共同財產的概念,在夫婦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雙方財產收入一般都會視為夫婦共同財產。
而在香港的婚姻家事法中並沒有夫婦共同財產制;夫婦雙方結婚以後,一方的財產並不當然地成為另一方的共同財產。離婚之時,原則上也是各自財產歸屬各自所有,並不會因為婚姻關係而導致財產混同。
由於大陸有夫婦共同財產制,只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置的房產,無論是夫婦哪一方出資購買,無論房產證上寫的是誰的名字,一般均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雙方會各自分半。但在香港婚姻家事法中卻規定,以夫妻一方名義和一方個人金錢購買的房產,無論在結婚前還是在結婚後,均屬於夫或妻原來一方個人所有,另外一方是不能夠分有一半財產。
香港婚姻法有明文規定夫妻一方有贍養另外一方的義務,而大陸婚姻法中則沒有這個制度,僅規定了夫婦有義務撫養子女和贍養父母。
中國大陸法律有關於夫婦債務共同承擔的制度,而香港法律對於夫婦一方債務另一方即無需介入也無需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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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中港離婚問題上,如一人申請離婚,只要求登報通知,或者把資料寄給還有聯繫的家人,便可一同完成程序。
如此情況,便要基於申請中港離婚之時,對方是否把香港列為居籍,是否與香港緊密接觸,在申請三年前,會否在香港居住。若是其中一個,也可以申請中港離婚。
的確,中港離婚申請者需要證明其離婚的原因,表示關係到了終點,亦即是法庭說的「關係已破裂至無法挽救」。而香港法例下,一般允許以下的證明:
‧另一半曾與第三方偷情,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他/她共同生活。
‧另一半的行為令人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可與他/她共同生活。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另一半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而其配偶也同意離婚。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在這種情況下,毋須配偶同意離婚)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已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1年。
‧就共同申請而言,申請雙方必須向法院證明:
─在申請離婚前,雙方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或
─在申請離婚前不少於1年,已向法庭呈交一份經雙方簽署的離婚同意書,而且該通知書其後並未被撤回。
‧倘若家庭中有年齡未滿18歲之子女,則離婚呈請書中必須包括子女撫養權及探視權安排的建議。
‧此外,如果打算申請附屬濟助,例如申請贍養費、物業業權轉移、婚姻資產分配等,亦應在離婚呈請書中提出。
如港人與其他國家的人離婚,二人可以按下列的要點去考慮是否選址在香港離婚:
‧每一個獲考慮的國家如何處理離婚、子女撫養權的紛爭、和財務分配事宜,均可能有重大差別,尤其是財務事項方面。
‧例如,美國和加拿大都有「社區物業法」,夫婦於婚姻期間取得的物業須在離婚時平均分配。
‧夫婦在分居未滿一年前,不能夠在澳洲或紐西蘭獲准離婚。紐西蘭法庭以類似美國和加拿大法庭的方式去分配資產,而且沒有香港那麼重視贍養費的權力。
‧香港與英倫和威爾斯的離婚法律制度之差異甚少,但並非完全相同。
‧閣下亦應考慮如需強制執行任何針對配偶的法庭命令,會否面對很大困難?例如,如果配偶拒絕支付贍養費,可針對他/她的資產而採取什麼行動?(一般較為方便和有效的方式,是在配偶居住和/或其主要資產所在的國家,取得抵押或凍結有關資產的法庭命令。)
‧在閣下居住的國家進行訴訟會較為方便,因為較容易找到合適的代表律師及處理上庭事宜。
如婚姻其中一方或雙方與多個國家有緊密聯繫,或閣下配偶打算在某一國家展開訴訟,但閣下認為另一國家的法律制度將對你更為有利,閣下便應向有關國家的婚姻訴訟律師尋求法律意見及取得充足資料,才開始進行有關訴訟。如要避免任何拖延而引起額外費用,閣下宜盡快尋求法律意見。
假如雙方在不同國家提出訴訟,便可能就哪處是最適合處理離婚訴訟而出現需花費甚大的紛爭,甚至會因而爭先取得第一個離婚判令,原因是首先發出該判令的地區/國家便可能有權處理關於子女和財務的較重要事項。
終審法院會按 [2010] 13 HKCFAR,[2001] 1 AC 596 的公平公正的分配原則,包括:
‧確定資產
‧決定運用平等分享原則
‧考慮有沒有充分理由不作出平等分配
‧決定分配結果
‧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
申請者需要證明其離婚的原因,表示關係到了終點,亦是法庭說的「關係已破裂至無法挽救」。
香港的法例下一般允許以下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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