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書

社會狀況變化不斷,與婚姻相關的法例亦隨之演變。近年,男女雙方在婚前或婚後簽訂協議書愈見普遍,這些協議可統稱為婚姻協議書,即男女雙方簽訂契約,訂明一旦離婚,雙方應負的責任及可享有的權利。

婚前協議雖然有一定的法律依據,但簽訂婚前協議,在中國傳統觀念的影響下,就等於預計之後離婚,可能有些人難以接受。此外,協議通常涉及金錢,“談錢傷感情”,也容易給人以結婚為錢的印象,或一方擔心與另一方“分身家”的印象。

但仍有人認為婚前協議是有存在價值,婚姻觀念隨著時代的改變,傳統觀念認為,婚姻是一生的承諾,隨便離婚是不對的,甚至有些離婚的人受到歧視,這使得很少有人去思考離婚接下來會發生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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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達利事服務所

婚前協議書範本概要

什麼是婚前協議呢?  跟據 https://familyclic.hk/ 婚前協議英文叫Prenuptial Agreement,一對新人打算結婚,在正式訂立合法婚姻關係之前雙方簽署一份協議,說明他日如果離婚,某一方不能要求對方將其所有財產或部份財產根據離婚法律而分配,有些協議是任何一方都不能要求對方分配某一項財產或所有財產,一般而言,婚前協議是將來離婚的時候就財產分配作出的規定。

贍養費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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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付款命令

在正常情況下,法庭可以基於收款人要求和個別狀況限制贍養費的持續期。定期付款命令會在當事人離世/收款人再度結婚後停止。另外,此項命令會因為付款人或收款人日後的生活情況有變而會被修改。

保證定期付款命令

如果付款的那方有機會不付款的話,法庭便可以宣佈保證定期付款令。保證了收款人必定收款贍養費。但是,確保的規則不是把付款人的所有財產抵押,卻是由法庭就其保證指定付款人的某一項財產加以抵押。

整筆款額命令

整筆款額命令是一次性的支付。當收款人擁有一個既指總額,原意為案件作完結。整筆款額命令的有關條款可以分開不同期數支付。其命令不可以再以後的日子再更改,已付的金額,也不可以取回。

財產分配(或轉讓)命令

財產分配(或轉讓)命令是一人必定把他的資產權益轉歸於另一人。財產分配(或轉讓)命令不可以在宣佈後任意更改。法庭亦會就財產狀況去調整,令每一個人也可以分配到家庭資產的資本價值,

授產安排命令

授產安排命令需要一人把一定的資產轉歸至受託人,而受託人根據信託契約的條款,為受益人,可以是另一人/子女的利益持有資產。授產安排命令不是太普遍。法庭一般在頒布授產安排命令會有不同考慮,例如收入能力、不同福利,持有的物業及其他經濟資產等。

更改授產安排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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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書內容大致為:

  • 夫妻姓氏問題:婚後是各自保有姓氏或冠其夫或妻之姓氏。
  • 夫妻之住所:婚後選擇之居住所,與公婆或岳父母同住。
  • 夫妻財產制:婚後可選擇法財產上法定或約定制。
  • 家務分工:家事的分配,原則應雙方互助協助。
  • 家庭生活費:婚後各項生活支出與子女教育負擔,可由一方全額負擔或平均分擔,亦可依照雙方薪資比例來分配。
  • 自由處分零用金:零用金上的使用分配,目的在於保護經濟較為弱勢之一方。
  • 對未成年子監護權行使限制:
  • 若一方對子女不當體罰、遺棄、利用子女犯罪等侵害子女權益,為保障子女成長環境可一此條款限制對方行使權。
  • 違反貞操義務及發生家暴事件時的精神賠償:其中之一方與他人通姦、家暴事件等違反婚姻忠誠義務、破壞生活和諧並侵害一方權益。

訂立有效婚前協議條件

婚前協議在香港不具法律約束力,法院無需根據協議條款發出命令。如果條款不公平或不適當,法院有最後決定權。

香港法院在評估婚前協議的約束力時,會考慮整體情況來評估協議是否在“公平”的原則下訂立,以及在協議執行後,如果出現不可預測的情況已經發生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協議的執行會給其中一方當事人造成不公。

為了達到公平標準,建議雙方各自尋求法律意見,以確定雙方能自願簽署協議。同時,須如實呈報各自所擁有的資產。如果有孩子,離婚後的孩子權利和安排必須在結婚前28天簽署,以證明雙方並非因婚姻或其他壓力下簽署協議。最重要的是,協議內容必須符合公平的基本原則。例如,協議中約定離婚後一方不給予另一方任何救濟,或者一方獲得另一方的全部財產,法院很可能會認為這不公平。

健康的婚姻是關於誠實和良好的溝通。在結婚之前,應該了解對方的經濟狀況,會幫助大家計劃婚姻生活。當然,離婚本身很容易產生糾紛,婚前協議並不能保證不會出現財產分配問題。最後,它只給了多了一個選擇,亦需看雙方的意願,最好事先尋求法律意見。

婚前協議書需要法律代表

要訂立一份具法律效力而法庭又認可的婚前協議書,最好是雙方都聘請資深的律師做代表,這樣才能令法庭知道,該份婚前協議是在男女雙方清晰和明白的情況下而簽訂的。

雙方在草擬協議前須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雙方最好聘請自己法律代表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並由律師代表洽談協議的條款。律師能夠清楚地解釋簽立協議所帶來的後果並確保雙方都是在自願的情況下簽署協議,以加強協議被法庭接納的機會。

披露雙方的資產 

雙方在簽署協議前須如實披露自己擁有的資產(包括境外資產)。因為如果協議的一方在簽立協議前不清楚另一方的資產情況,法庭很有可能會認為雙方並沒有在公平的情況下協商協議的內容而削弱協議被接納的機會。

合約的內容應盡量考慮到將來有可能發生的情況,例如子女的權益

子女的權益對法庭來說是最重要的。雖然大多數人在結婚前都未必有子女,但婚前協議內的條款最好能考慮到如雙方在婚後育有子女,該子女在雙方離異後的安排及權益。

簽署協議與結婚的時間最好有一定距離 

為給予雙方合理的時間考慮協議的內容及確保雙方並不是因為婚姻或其他壓力而簽立協議,協議最好在結婚前28天簽署。

公平原則

最後,協議的內容須符合基本的公平原則。舉例來說,如協議中提出在離婚後一方將不會給予另一方任何濟助,或一方將獲得另一方的所有財產,這就很有可能被法庭認為不公平。

顧名思義,結婚前簽的協議書為「婚前協議書」,結婚後才簽的為「婚後協議書」。在香港,與婚姻有關的法例基本上源自英國,而且在九七回歸前,英國較高級的法庭頒下的判決書對本港的法庭有約束力。雖然在九七後,香港有自己的終審法院,但英國法院的判決書仍然對香港的法庭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那些人會簽婚前協議書?

婚前協議書對家事法庭並沒有約束力,即法庭無須根據協議條款頒佈命令。理念是因為簽署婚前協議書與結婚的精神背道而馳。如認為條款是不公平或不合適的話,法庭還是有最終的決定權。

在外國某些地方,簽婚前協議書很普遍,而且在當地是具有法律效力及約束力的。好像在法國,簽署婚前協議書是由國際公證人(notary public)安排,而且有既定的要求、程序及時間表,當地法庭會推翻協議書的機會很微。所以,外國人會較容易接受簽署婚前協議書的概念,認為可以減少離婚時的爭拗。

 

由於現今社會資訊發達,現代人的教育水平亦已提高,故英國不時有法庭的案例指出,如雙方在簽署婚前協議書前已獲得充分的法律意見,清楚知道文件的內容及簽署的後果,但仍然自願簽署的話,則不執行協議內容反而會對另一方造成不公平,因為他或她多年來可能已根據協議書的內容而行事,到頭來文件的內容卻不被法庭接納,有違合約的精神。兩派學說,各有支持者。在香港,暫時仍未有定論。但在英國,法院已逐漸改變以往的看法,2010年英國的案例Radmacher就是很好的例子。

兩個人在結婚前,若希望就將來分開或離婚時應如何處理子女與財產的事宜定下條款,可找律師草擬婚前協議書,而且最好各自分別找律師就協議書的內容給予法律意見。

婚姻是人生的一件大事,中間除了是關於兩個人之間的事,往往也牽涉到兩個家庭的問題。因此,離婚的訴訟一般都十分冗長,所需要的訟費也相當多。簽立婚前協議就好像購買保險或簽立平安紙一樣,免卻雙方在萬一離婚時的不必要磨擦及對子女與家人所帶來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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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贍養費方法是夫婦自行協議及定出分配金額,避免煩瑣的手續及費用。

取了撫養權一方一定要全力照顧孩子的所有生活,法庭也會批準二人撫養權。

申請者證明其原因婚姻已完結。亦是法庭所指的「婚姻已破裂至無法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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