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權
在香港的離婚問題上,有關雙方在子女撫養權問題方面,可分為三方面,包括監護權、照顧和管束,以及探視。在香港法律下,你可以獲得對子女的「單獨」監護權,或與父母中的另一方分享「共同」監護權。
但是,無論你獲得單獨或共同監護權,都沒有什麼分別,因為在有關子女撫養權的重大問題上,例如教育、宗教和健康等,父母雙方都有權利被徵求意見的。

香港離婚
撫養權歸誰?
香港離婚撫養權歸誰?
“子女的福利為首要考慮”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把父母對子女的管養描述為父親或母親的“權利及權能”。
雖然該條例並未對“權利及權能”作出定義,但法庭的判例和其他條例皆顯示,它們的意義極其廣泛,包括:
與子女同住並照顧其日常起居,
為其選擇學校,
管理其財產,
甚至對子女施加適度的懲罰。
常見的管養權分配
獨有/單一管養令
分割管養令
共同管養令

撫養權分析
出於子女角度的利益着想,以避免擾亂現時的生活作為最主要因素。正常情況下法庭並不會下令將子女與現時一起生活的其中一方分開。
雙親滿足子女能力
有關滿足子女的能力,法庭會考慮雙親各方的謀生能力、健康狀況、以及財務狀況是否可以滿足子女的需要。
撫養權考慮是子女本身的利益
1. 保持現狀
2. 雙親和子女的年齡
3. 子女的意願
4. 雙親滿足子女需要的能力
5. 主要照料者
6. 讓兄弟姊妹一起生活
撫養權申請費用
HKD$2,500起
- 一次性收費
- 無限電話問答
- 約見離婚團隊咨詢
- 中港離婚文件整理
- 不合理行為的評估
- 草議離婚協議書
- 安排離婚文件交給雙方當事人
- 家庭資產、物業及每月贍養費計算
撫養權申請常見問題
探視時間怎樣定,可以以後不讓對方探視子女嗎?
兩個人均有同等的權利,沒有任何一方將受到較少的權利。
除了孩子之前受家庭暴力等的行為,法庭一般會容許另外一方獲得探視權利。並且分為三種:
- 合理探視 ; 合理時間定義為合理生活時間內,都可由父母雙方協調進行探視,例如子女在深夜睡覺中,或在上學時間不能離開學校,這就是不合理的時間。
- 自由探視 ; 自由探視的定議更加廣闊,雙方經常就何謂自由時間而到法庭爭議,一般不建議使用。
- 有界定探視 ; 有界定探視一般會列明每星期幾天,什麼時間段,雙方如何交接子女,每年的四大長假期如何分配,都會詳細列明。
非婚生子女撫養權?
非婚生子女撫養權是有關所有管托小孩和教養的個案,法庭會以未夠18歲的個案為最大利益作首先考慮前題。根據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3條 ,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法院在處理涉及未成年人的管養、教養或財產管理問題時,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並須因應該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能力,以切實可行的原則考慮其意願,以及考慮社署署長備呈的任何資料。
父親或母親均擁有同等權利和權力,但如果該名兒童是非婚生子女,其母親便會擁有父母應有的所有權利和權力。
父親則可獲法庭賦予部分或所有假若該未成年人為婚生時,法律所賦予他作為父親的權利及權能(即假設他和該名母親結為夫婦)。
撫養權是否典型地偏向女性和母親會較佔優勢?
不一定的。雖然一般人可能會覺得香港的家事法庭存在一種普遍的定型觀念,認為香港的家事法庭偏袒女性(母親)而非男性(父親),但這只是一種觀念而已。香港家事法庭在處理監護權、照顧和控制權以及探視權問題時,會考慮上述各種因素,而結果則取決於每個具體案件的情况而作撫養權定斷。
共同管養權和獨有管養權有什麼分別?
共同管養權即二人對子女都有管養權,正常情況下可以因子女生活成長作出一致的決定,例如在那所學校上學、在那裡居住、有誰作主要照顧等。
共同管養權顧名思義,就是兩個人也擁有管養權,為子女帶來最少改變的日常生活,避免他們適應不來。至於獨有管養權,亦即是只有其中一人擁有照顧的權利,另外一人便只擁有探望的權利。獨有管養權是所有對子女的權力偏重於一方,而非管養權擁有人則只能夠作定時的探視。
如涉及小朋友移民的話,那撫養權的安排又是怎樣?
如果你想把孩子帶離香港,無論是暫時性(如度假)與否,你都需要得到另一方的同意。一般而言,你可以起草一份同意傳票和命令,概述你將把子女帶離香港司法管轄區的日期。在這份「同意傳票和命令」中,你需要承諾在假期結束後將子女送回香港。但如果你想把子女帶離香港,永久移居到另一個司法管轄區,你需要得到父母另一方的同意。
如果父母的另一方不同意子女被帶離香港(暫時或永久),你需要與你的法律代表商議,並申請將子女帶離香港的司法管轄區。在未經同意或沒有適當命令的情况下,如將子女帶離香港的司法管轄區,法院將視之為非法帶離和誘拐兒童。
共同管養權和獨有管養權有什麼分別?
共同管養權即二人對子女都有管養權,正常可以因小孩生活成長的決定作出一致的決定,例如在那所學校上學,在那裡居住,有誰主要照顧等。
共同管養權顧名思義兩個人也擁有管養權,令到子女能夠有最少改變的日常生活。獨有管養權亦即時解只有其中一人擁有照顧的權利,另外一人便擁有探望的權利。
獨有管養權則所有對子女的權力偏重於一方,而非管養權擁有人則只可作定時的探視。
如何評定子女的贍養費?
評定子女的贍養費,一般會基於以下兩種情況:
‧子女贍養費的申索類別
獲得撫養權的一方,有權利在個案中向第二方討子女的金錢資助。在處理贍養費事宜中,申請人可以對法庭申請在訴訟完結前取得臨時贍養費。在離婚或分居呈請及臨時贍養費申請提出後,法庭可讓子女獲得臨時經濟資助命令,例如定期付款、保證定期付款和整筆款額。法庭亦可在訴訟的不同階段發出其他命令,包括在作出離婚暫准判令時或之後;在有關未成年人的監護訴訟期間;以及在監護訴訟期間。
‧子女獲得贍養費的年齡上限
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0條,法庭可以就18歲以下的子女發出例如定期付款、保證定期付款和整筆款額等之命令。
但該條例進一步列明,如有關子女現時或將會在教育機構就讀,或接受某類培訓,或在恰當和法庭可接受的特殊情況下(例如子女是殘障人士),則會按照現存命令作出的付款,可延續到子女達18歲以上。
離婚後在撫養權問題上,子女的生活費應該由誰負責支付呢?
在經過法庭判決之後,如果兩個人同樣有收入的情況底下,二人均必須共同去支付孩子的所有生活費用,如果法庭判決將由其中一方全數給予,那另外一方便不需要支付。
“我們鼓勵庭外和解,要注意的是,你一定要持自己的意見、理據和立場,並有實質的證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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